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华南师范大学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广东华南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在干部队伍和员工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有关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公司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公司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管理等重要事项;
5.对企业内部管理干部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费用的使用、重大经济项目的开发、大宗物资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基建修缮、大项支出、分配方案和奖惩办法等重要事项;
(三)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管理体制改革、规章制度建设,审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总结及请示;
(四)公司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公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七)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八)公司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培训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工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工资福利标准等重要事项;
(九)对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酝酿、推荐、选聘、任免;
(十)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十一)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二)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选拨、任用、考核问题;
(十三)其他干部管理、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十四)协调处理涉及与其他业务部门和学校、全资下属企业的重要事宜。
(十五)公司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公司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公司总经理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员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全资企业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总支制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华南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